美国涉外劳工上诉董事会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一项决定纠正了美国劳工部对移民入籍法中PERM(永久工作绿卡电子申请)的误读。当外籍员工通过雇主向美国劳工部提交永久工作申请时(Perm,也就是雇主保证的绿卡申请的第一步),移民入籍法要求雇主拿到一份该行业的流行工资决定PWD,同时雇主需要在这份流行工作决定的有效期内提交PERM申请或者开始招聘受益的员工。
而美国劳工部长期认为,“开始招聘”受益的员工意味着招聘的最早阶段就已经在流行工资决定的有效期内。比如在地平线计算机服务公司的案件中,流行工资决定PWD的有效期是2007年1月25日至2007年6月30日,雇主在2007年7月20日开始为雇员申请PERM,这一日期显然在有效期之外。同时,雇主在2007年1月22日就开始招聘员工了,比流行工资决定的有效期早了2天。劳工部就认为因为招聘的最早阶段是在PWD有效期之外的,因而也不符合规定,所以拒绝了这份申请。
案件提交至美国涉外劳工上诉董事会审查,董事会做出了与劳工部相反的决定。董事会认为,只需要雇主某些招聘步骤是在流行工资决定PWD的有效期内完成就可以了,并不要求最早的招聘程序就在PWD的有效期内。在地平线计算机服务公司的案件中,雇主除了最早期的招聘步骤是在有效期开始的两天前进行的,其他所有的招聘步骤都是在PWD的有效期内进行的,因此雇主的招聘程序是符合申请永久工作绿卡的条例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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