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投资人会与区域中心签订第三方保管资金的协议,也就是在投资人的临时绿卡获得批准之前,投资人的资金由第三方保管,只有在临时绿卡获批之后,资金才会转入区域中心的项目账户。移民局并没有要求一定要使用保管协议。如果保管协议是与EB-5各项要求相符合的,比如申请临时绿卡时,必须证明资金已经处于风险之中,那么保管协议就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协议在临时绿卡获批之后,再将资金真正投入到区域中心的项目中去。
另外,除了区域中心的项目之外,投资人在投资其他EB-5项目时,比如创造新企业,投资有问题的企业时,也是可以使用保管协议的。直到临时绿卡获批之后,再将资金真正投入企业。只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申请临时绿卡时,资金处于风险之中。
EB-5项目要求投资人的资金是合法来源,需要出具证据证明。当投资人声称某些资金是资产变卖所得时,如果变卖的资产是最近购买的,移民局要求投资人出示证据证明是什么时间,以何种方式购买所得。“最近”的时间限度是多少,是5年,还是10年?比如,投资人在2002年时购得一栋房屋,在2010年卖出,他需要出具证据证明2002年购房时的购屋款项是从哪里得来的吗?
移民局对此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也没有明确定义“最近”的时间限度是多少。他们认为,根据个案审查的原则,如果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是较为明显的,就不会再要求补充证据,如果在某些情况下,资金来源较为模糊,那么他们就会要求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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