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区域中心成立一个有限合伙组织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每个EB-5投资人通过投资成为有限责任合伙人或股东,此时,区域中心是在提供给EB-5投资人一份证券。因此,区域中心必须遵守联邦和州的证券法。由于EB-5投资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投资获得美国的永久居住身份,很多EB-5投资人没有意识到区域中心是在提供证券这一事实。
很多外国投资人,因其对美国法律的不熟悉,并没有意识到联邦证券法和各州的证券法是为了保护投资人而设立的,要求企业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项目正确真实的信息,对于那些违反法律最终伤害证券持有人和金融市场的不道德企业或个人进行制裁的法律。在主要目的是获得永久绿卡时,这种保护投资人的措施可能被认为不是太重要。
但是,投资人应该意识到,不是每个投资项目都是安全的,不是每个投资都能带来绿卡身份和投资效益的,也不是每个投资移民申请过程中的专业人士都拥有足够的专业能力的。投资人的一种主要保护方式是,当他们遇上区域中心的不当操作时,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投资资金,虽然这种做法对获得永久绿卡没有帮助。
虽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利益是否属于证券一直有争议,但是美国证交会一直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利益为证券。因此,区域中心也要遵循证交会的规则,进行证券登记。当然如果符合了一定的条件,区域中心可以豁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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