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人决定通过EB-5项目来申请绿卡时,常常会问:可以用投资人和其配偶的共同账户里面的资金来投资EB-5项目吗?答案是可以。移民局的备忘录中曾经就此问题做出回答。但是要注意的是,投资人应该要提交其他证据来证明共同账户中的另外一个户主是其配偶,通过结婚证或者是户口证等证明材料。
也有人问,可以成立一家非盈利机构作为接受EB-5贷款的企业,在其中创造工作机会吗?在区域中心基础上的EB-5项目,可以是一家全新的商业企业组织来参与贷款业务,以此来创造工作机会。一家商业企业可以集合资金,贷款给非盈利机构,通过这个机构创造工作机会。因为,没有移民局没有限制创造的工作必须是在盈利机构中的,因此,非盈利机构中创造的工作机会也是可以计算入内的。比如,可以设立一家合伙组织,吸收投资人的资金,然后贷款给非盈利艺术机构在区域中心的地理范围内建造一家博物馆。但是,根据新商业企业的定义,一家非盈利机构不能算作新的商业企业。
还有一个常见的问题:在购物中心等项目中,零售店新雇佣的员工算是直接工作还是间接工作?这看起来更像是一个直接工作,但是移民局在此问题上没有明确的回复。 最后一个问题:移民局要求提出证据的通知和有意要拒绝的通知有什么区别?根据移民局的回复,这两种通知都说明申请材料不适合通过的标准。要求提出证据的通知可能是在原始证据或者附加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发出的。 而有意拒绝的通知可能是移民局有证据证明这个申请材料不合格或者基于某些强制性的拒绝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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