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

图书馆

博客

投资移民律师王可必解释:移民局解释EB-5资金的多样化投资和其他问题

有些投资人想知道,可否在区域中心里将投资资金投入2个或多个经济组织,如果这些经济组织都符合EB-5的要求?移民局的回答是可以。根据移民法,商业组织包括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合法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组织,合伙组织,股份公司,合资企业,公司,商业信托,或者其他经济结构。非盈利活动并不包含在内。也就是说,投资人可以将投资资金投入2个或多个经济组织,只要是参与盈利活动的商业组织。

也有些投资人想知道,移民局要求EB-5资金处于风险之中的时间范围是什么,何时必须把资金完全投资项目?根据移民局的回答,在申请临时绿卡的时候,并不需要将全部资金投入到项目中。但是,在申请永久绿卡阶段,投资申请人必须出示证据证明所有的要求资金已经投入到项目中,而且持续了整个两年的要求时间。

还有人想知道区域中心是否有项目规模的要求,比如说,可以是一个地产项目只有一个投资人,租赁给一个租客,提供多个工作?根据移民局的回复,区域中心的项目没有规模大小的限制。因为个案审查的原则,当没有更多细节时,移民局也没有更准确的答复。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通常的项目,投资人必须直接创造至少十个工作岗位,而对于投资于区域中心项目的投资人,则必须证明直接或间接创造了十个工作岗位。

如果你想与一名移民律师讨论你的移民目标,请致电888-881-2345或者国际电话415-221-2800 联系王可必律师事务所。我们也可以安排你与我们在北京的法律顾问进行咨询。你也可以通过 Lily@deKirby.net与我们进行邮件联系。

我们的书籍

免费咨询

姓名:

电话:

电子邮箱:

向我们提供更多信息:



王可必律师事务所
5139 Geary Boulevard
San Francisco, California 94118
电话:415-221-2800
免费电话:888-881-2345

线路图

在线咨询

  • 律师MSN在线咨询 : vdk.mktgdept@gmail.com
  • 律师QQ在线咨询 : 1204897679

联系我们

博客